请看紧你的库房……

2015年8月2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伊犁新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新平公司”)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由新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对检查情况进行了确认。

2015年9月9日,监管局作出并向新平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新平公司立即改正,并拟给予新平公司没收尚未销售的150双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和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5年9月17日,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新平公司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医疗器械时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不得经营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同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新平公司没收尚未销售的150双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和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监管局向新平公司出具了《没收物品凭证》和《(没收)物品清单》,没收了新平公司尚未销售的150双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后新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辩称,库房并非经营场所,存放在库房的150双手套并未用于销售,也未投入使用,监管局针对库房CFD物品给予处罚属超越职权,原审判决对处罚决定予以维持错误,请求撤销原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处罚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的判决;而在随后的二审及再审过程中,法院均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历经三审的这一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库房是否属于经营场所”。根据该判例,“因其库房也是存放经营器械的场所,是为了经营使用的,也属于经营场所,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醒广大从业者,在确保门店无假劣、过期商品的同时,也要保持警惕、擦亮眼睛,确保库房的“干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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