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根据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昌吉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近期查处的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疆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3月14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昌吉市某豆制品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3月10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豆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主要负责人程某某未组织企业按照2021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厂主要负责人程某某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疆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3年3月11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程某某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昌吉市某机械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3年4月10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机械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主要负责人张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厂主要负责人张某某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疆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生产设备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案。2023年5月9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厂房里的打包机(小型)以及厂区内的打包机(大型)存在较大危险因素,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昌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2023年5月8日,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昌吉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其电缆地埋工程的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事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景某某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新疆某印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2023年6月2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印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缪某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缪某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新疆某印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2023年6月2日,昌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印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某某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昌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某某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