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场监督局重要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邢台市委、市政府及南宫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的规定,现就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严禁销售),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二、全市所有生产、销售者销售的农用薄膜必须符合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应当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

三、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等内容;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四、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从严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吊销执照的吊销执照,该移交公安机关的移交公安机关。同时联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投诉举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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