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放一台设备 赚了2万元劳务费

“租一间房,摆放一台机器,不光能得2万元劳务费,还可得1万元每月的薪酬。”这种“轻松”的赚钱方式,诱惑务工的徐某踏出了犯罪活动的第一步。

起诉书显示,2019年12月,徐某通过“卡友交流群”认识了一名“台湾”口音微信名为“大维”的人。今年1月初,这名微信好友给徐某打来一通语音电话。

“他让我帮他租个房子,能够正常上网,放一台机器在里面,就能给我2万元。”徐某说,虽然觉得可能存在风险,但他觉得有搞头。收到机器后,徐某在望城区金桥国际大市场建材城以1200元每月租金租了一个单间。按照“大维”的要求,徐某把机器摆好、接上电源、插上网线,接好一个小型摄像头。仅7天时间,徐某便赚了2万元人民币。

轻松赚得2万元,徐某决定跟着“大维”好好干。之后,他不仅帮“大维”租房摆放网络信息设备,还通过“卡友群”以每张卡净得30元的好处收买电话卡。

“按收卡人指定的归属地办理电话卡,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的都可以,每张收货价格150元至200元。”徐某交代,他根据收买人的需要,归属地为上海、西安、江西等地的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诈骗。既不用自己租房,还可以获得月薪1万元的收入,收买手机卡还有加成。

3月21日,徐某再次花1100元/月租下一单间,开始按“大维”的指示,将收买来的手机卡插入端口,“这台机器有一百多个端口,我当时手上有用的卡只有40张,我把卡全部插好,接上网线和电源,帮助操作设备运行,运行至3月28日。”

徐某不但自己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怂恿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4月10日,他收到“大维”寄来的一套与之前型号相同的新设备,于是在长沙微信兼职群里联系到朱某,以1000元钱好处费让人帮其租房,并将作案设备放入朱某车内,于4月14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截至案发,徐某共获利4万余元。

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返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网络时代,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凡是陌生人以各种名目要求付款的信息,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严加防范。同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也涉嫌违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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